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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来30年三农发展的政策研究

2021-4-9 | 宏观经济学论文

政府通过提高收储粮食价格,使农民和农民工收入优先增长,会起到一举多得的作用。一是农民生产积极性会再次喷发,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会再上新台阶,会迎来一个较长时期的物价稳定期。二是减缓两极分化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可以为深化改革创造条件和赢得时间。三是随着农民和农民工收入的增长,可以使农村经济再现1978—1988年的十年辉煌,有利于化解三农问题。四是随着农民、农民工收入增长和农村经济的复兴,内需也必将再次喷发,这会为我国经济由外向依附型转向内需主导型创造条件,1990年代以来,我国走向外向依附性经济逐步积累的很多问题可以逐步得到解决,可以由此恢复国家经济的自主性,并结束“蜡烛经济(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历史。

建立农民平等分享工业地租和商业地租的土地制度

工业化剥夺农民分享工业地租的权利,城市化剥夺农民分享商业地租的权利,这样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虽然可以成就“中国模式”的奇迹,但对广大农民是极不公平的,这也是我国三农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想让农民平等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地租增值收益,建议尽快从两个方面完善土地制度。

以“依规依法‘农转非减半’”的土地用途转变制度替代政府强制征地制度。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必然需要土地“农转非”。土地“农转非”要依据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有序进行,而不是由政府强制性征用。按照有法律效力的城市发展规划实施“农转非”的土地,土地原所有者和政府各得一半———即“农转非减半”。如:某块农地10亩,规划在2012年8月“农转非”,到2012年8月时,这块地即为非农用地了,政府无偿获得5亩,土地的原主人(该农民集体)失去10亩农地而获得5亩非农地。政府无偿获得的5亩非农地,只能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学校、医院、养老院和农民工廉租屋等公益事业和基础实施建设;原所有者(农民集体)得到的5亩非农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处置,或开发或出售或闲置都可以。商人需要土地搞工业或商业,在土地市场上购买好了,不需要找政府,政府只是非农建设用地公平交易的维护者。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也是“非农地”,享有同国有“非农地”同等待遇,但要依法纳税;集体小产权房和大产权房一视同仁,但也要同等征税。国有或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农转非”,也按照“减半”的原则处置。

已经“农转非”的建设用地,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处置,出售给开发商或自己开发都可以(政府应该将新城区的停车场、市场和农民工住房等适合农民集体建设和经营的项目,规划给“村转居”的“农民”集体开发和经营,让进城的“农民”集体获得稳定的地租增值和土地资本化收益),但所得的增值收益必须依法纳税,按照累进税率计征,增值越多,缴税就越多。土地增值所征税收,归全民共享,用于增进全民福利(避免各地为GDP和财政收入开展土地征收和土地价格大战)。“农转非”的土地,所有者也可以选择闲置,但必须缴纳土地闲置税,闲置时间越长,税率越高。

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的土地“农转非”后,一半用于公益,另一半由政府按照“公开地价”在市场上公开拍卖,也要依法征税,税后所得归属同级政府财政。商业或工业用地,只能在土地市场上购买取得,废止政府垄断非农地交易的一切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同的农民集体,可以互相换地,并享受税收优惠。“依规依法‘农转非减半’”的土地制度,本质上是市场配置土地的制度,需要配套一系列基础性制度,主要包括:地权登记和确认制度、地价评估制度、地价公开制度、土地规划和编制制度、土地金融制度等。

地权登记和确认制度。国家成立专门的地权登记机构,对每一块土地都必须登记,明确所有权人,在此基础上由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所有权人可以是个人、农民集体、地方政府、企业、国家代理人等,持有土地所有权证,依法行使土地处置权。假如农民集体持有土地所有权证,地方政府征地就没法操作了,农民集体就可以持证并依据宪法告政府违法。现实是地方政府违法征地———强占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没有主体资格和产权证明告政府,以维护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地权登记,给土地所有者发地权证,是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者地权的基础之基础。土地估价制度。土地估价———政府成立或授权民间专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对不同所有者所有的土地进行估价,合法的估价机构对土地做出的估价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交易价格的法定依据,也是依法纳税的法定依据。如果土地所有者培育了地力或改善了排水条件、交通条件等,土地价值就会提高,所有者可以重新申请估计。土地的自然供给虽然是固定不变的,但土地估价制度,有利于调动土地所有者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积极性。这项制度,对于我国盘活存量土地、守住18亿亩耕地,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守住18亿亩红线,靠严格管制征地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调动土地所有者增加土地经济供给的积极性。

地价公开制度。法定估价机构对土地估价之后,通过专门的网站、报纸、杂志等,向社会公开地价。地价公开,有利于公平交易,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土地金融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对于防止土地交易和抵押过程中的欺诈和腐败,意义非常重大。土地规划与编制制度。对每一寸国土都要规划和编制。国土的使用和开发,都必须依据规划和编制。例如:城市不断发展,土地“农转非”是必然的,但必须依据规划和编制“农转非”;农业用地,也要规划和编制,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率和粮食安全。由各级政府在中央政府指导性框架和土地法规约束下起草土地规划和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两级人大表决通过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个人和政府不得随意更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土地规划和编制对土地实施“农转非”。在依法“农转非”过程中,政府无偿获得不高于农转非土地50%份额的公益用地。公益用地,用于公益和农民工住房;非公益用地,只能通过市场取得,严禁政府垄断非公益性用地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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