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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如何应诉

来源: 树人论文网 发表时间:2021-05-18
简要:主张因食品存在问题而要求退货退款、十倍赔偿的案件中,常见案由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但由于难以判定主张者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索赔人,是

  主张因食品存在问题而要求退货退款、十倍赔偿的案件中,常见案由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但由于难以判定主张者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索赔人,是以本文将其统称为“原告”。同时,为明确该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文标题虽仅指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实则为覆盖原告主张的食品民事案件。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一起食品领域实际诉讼案件梳理出应诉思路,以供参考。

食品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如何应诉

  本文源自郑秋云;, 食品安全导刊 发表时间:2021-05-05 《食品安全导刊》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北京肉类食品协会主办,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的、一本全面关注食品安全技术、知识的专业期刊。本刊围绕行业与领域、产业与市场、产品与技术,关注食品加工生产到流通销售产业链安全。

  案件概述

  2020 年下半年,笔者收到一家茶业公司的法律咨询。据当事人(店主)陈述,事由为一名男子于 8 月初到其店中询问有无福鼎老白茶,实际上该店基本上仅销售普洱茶,白茶往往只用于提供给到茶馆品茶的部分高端客户。但禁不住该名男子的软磨硬泡,店主将几柄白茶出售给此人,之后不久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购买白茶的男子以“该白茶未经批准使用地理专用标识和名称、生产日期早于生产商成立日期”为由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总计 11 万余元。

  律师介入分析

  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次入手。

  案由

  案由是很多被告容易忽略的因素。其实,不同案由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均有所不同,甚至管辖法院都会有所区别。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的请求权是基于合同关系,原告是否诉请解除合同及退货退款,二者具有关联性;而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的请求权是基于侵权,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部分侵权行为和后果将具有差异。

  针对该起案件,本团队将其案由认定为产品责任纠纷,故后期对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和诉讼请求进行了拆解分析。

  查明原告的主体身份

  一切争端由人发起。其他民事案件的主体身份可能对案件的走向并无太大影响,但因食品、药品领域的案件存在着“职业索赔人”这一特殊职业群体,所以他们的诉求往往倾向于经济赔偿,这比普通消费者的诉求更为明确。同时,该职业群体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庭审表现等也会比普通消费者更经得起法官的审查。

  如果查明原告主体是职业索赔人,那么后期是主打诉讼还是倾向于调解、是否需要聘请专业食品药品律师应诉、赔偿金额应该让步多少等问题,均需要重新考量。

  在该案件中,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通过原告提供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判断出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应该不是普通消费者,但能否确定其为职业索赔人呢?通过网络大数据的检索,排除了该人属于法律工作者的可能,因此大胆猜测其为“职业索赔人”。

  那么,应如何向法院证明对方是职业索赔人来影响法官的心证呢?起初,看到原告的身份证号码而确定为外省人士,担心其打假范围可能覆盖全国,调查取证范围太广反而无从下手便首先调取了其户籍信息,结果显示此人已在几年前就将户籍迁入本地。于是,又通过向被告了解原告购买产品过程的细节信息。为此,大胆判断这不是原告首次发起诉讼,是以律师团队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

  因同时申请 4 份《调查令》,担心法官不同意,律师团队还向法官援引了 5 份重要的政策性文件,具体如下。

  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 2019 年 11 月 26 日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② 2020 年 5 月 14 日,《关于福建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 1345 号 < 关于对职业打假人滥诉行为应予打击的建议 > 的答复》中提到,“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不予受理,避免因职业索赔人滥诉行为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

  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指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④《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到,要“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法官顺利同意了申请,提出了 4 份《调查令》。为了一份 11 万余元的标的,律师团队跨多个区、4 个机关,沟通了 10 余名工作人员。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调取到了两份在 8 月前后以相似产品、相似理由进行举报投诉的记录,其中一份,还是相关机关在近半个月后才找出的。因为信访、投诉来源不同,所以导致搜索结果出现了差异。

  律师团队将两份投诉记录和本案进行了对比,制作了对比图并向法庭举证,使之成为最终证明原告并非普通消费者的确凿依据。

  被告的身份

  被告的身份是非常容易让被告忽视的一点。实际上,在食品药品领域案件中,不管被告是生产商还是经销商,对其在食品质量问题上所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也相差巨大。

  笔者团队曾接收到一起产品责任案件的咨询,委托方是一家大型超市,其法务在最初陈述其应诉思路时便不断提到如何证明产品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律师团队向他纠正:切忌混淆法官的争议焦点,将法官的注意力吸引到对你们不利的争议点,而是应该证明你们履行了经销商的进货查验义务,从而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文所举案例中,被告也是食品经销商。

  原告的请求权基础

  多数职业索赔人在没有法理学基础的情况下,几乎分辨不清自身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该情况下,作为答辩人可以让法官先要求原告确定,起到下马威和厘清法律关系的作用。

  本文所举例的案件中,律师团队一开始就要求原告代理律师首先明确其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是基于合同还是基于侵权。对方答复:基于侵权。

  在随后的答辩、辩论阶段,律师团队请求法庭注意:原告请求退货退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没有明确;十倍赔偿的依据是什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规定)。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并没有规定退货退款是第 148 条的前提,常见的情形是供货方违反了合同约定才有权要求其退货退款。但在法律逻辑上,必须是基于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并且还必须诉请解除合同关系。本案原告并没有证明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未诉请解除合同,故其要求被告退货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辨析原告提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如果说以上几个入手点都是基于程序或技巧性应诉,那么以下入手点则非常考验被告在食品方面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哪些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问题的答案很多,甚至难以分类。笔者尝试进行几种分类,以更好地归纳应诉策略。

  ①表面质量问题:如产品有异物、产品发霉等;

  ②表面标签问题:如名称问题、标签或配料表问题、营养成分表问题、无生产日期、缺乏必需标注的提示、产品执行标准失效等;

  ③深层次质量问题:如产品非法添加药物或违禁添加剂、菌落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标签上的配料及营养成分表与检测结果不符,以及干燥剂袋破裂进而污染食品等。

  如果是表面质量问题,可以从产品的包装完好性、异物属性等方面分辨是否有可能是原告自行处理或经销商贮存条件存在问题所致。曾经的一例案件中,原告主张某产品中有电话卡异物,继而索赔,因为生产商和原告分别处于两个省份,所以最终通过识别电话卡的归属地而识破了原告的非法目的。

  如果是表面标签问题,生产商则可以通过是否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或通过合理性、合法性解释为标签瑕疵等确定应对策略。

  如果是深层次质量问题,则更多的是要从法律规定入手。律师团队曾经处理一例类似案例:一家杂货店售卖的鸡蛋检验出违禁兽药残留而被行政处罚,但法律规定该兽药仅在产蛋鸡产蛋期间禁止使用,非产蛋期间可以使用,因此提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应将罚款从 10 万降至 5 万。

  案件结果

  本文开头所举例案件中,法官最终驳回了当事人的十倍赔偿诉求,原告不服,后提起上诉,二审尚未有结果。值得说明的是,一审调查令调取的结果被一审法官全部如实记录进一审判决书,不仅会影响二审法官的心证,同时在之后的判决书公布后,也将给原告的职业索赔人生涯起到重要的阻拦作用,这就是专业应诉所能起到的超过追求的影响。

  作者简介:

  郑秋云律师,厦门·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全国率先主攻食药行业的律师团队成员之一,泉州市食品行业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执行主任。多年来,郑秋云深耕食药领域,深谙食品、药品制造业和医药连锁、餐饮行业等在食药安全内控、知识产权、股权等各方面的法律需求。她拥有 ISO 22000、HACCP 等体系内审员资格,曾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煌上煌等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