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保障机制

2021-05-25 18786 农业科技论文

许多因素影响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其中政策法规起到关键性的的作用,对其加以分析,可更好地发挥现有政策的导向性作用并对新的政策法规的制定有借鉴意义。

1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0条明确地规定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1985年中共中央制定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开启了中国科技进步的进程,1987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使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拥有了法律依据。2008年新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为高等院校科研工作者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也为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系列法律及政策上的优惠措施。201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此外还有《专利法》、《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于进一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另外,为加速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还设立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专利补助政策”,设立了各种成果转化平台,并成立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基本形成了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框架。发达国家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转化,通常在大学设置“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TransferOffice)”来完成该项工作,该机构一般具有以下职能:

(1)对大学的研究者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知识产权创造和运营意识;

(2)协助研究者保护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3)评估大学研究成果的市场潜力;

(4)寻求潜在的产业伙伴和合作者;

(5)与使用者进行技术许可谈判;

(6)创立新技术公司并寻找投资者和产业合作伙伴。1980年后,“专利许可办公室OTL”(OfficeOfTechnologyLiscencing)逐步成为国外大学技术转移的主要机构。“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TransferOffice)”和“专利许可办公室OTL”(OfficeOfTechnologyLiscencing)是国外大学科研成果的基本机构和载体。美国的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成果非常显著,这得益于美国1980年颁布的代拜杜专利和商标修正案(Bayh-Doleact),该法案确定了大学对科研成果专利的拥有权,并明确了大学有向社会转化科研成果的义务,激发研究人员申请专利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导致美国成为世界上农业科研成果推广最好的国家之一。英国科研机构同产业界保持着十分广泛的联系,通过“产业界人士到学校讲座、授课,科研人员为产业提供咨询服务,设立由产业支付薪金和提供研究资金的科研岗位,接受产业委托的科研任务,申请英国政府和欧盟旨在加强科研与产业联系的各种计划和实施项目,联合建立研究所、实验室等科研机构”等方式实现科研成果向产业的有效转移。日本政府于1998年颁布法令,批准大学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新法令不仅授权大学将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并实施技术转移,还给予技术转移办公室开办资助,以鼓励日本大学和企业开展更好的合作。然而,日本大学的技术转移活动不如美国大学开展得有效,其专利数量和转让数量远少于美国大学。

2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政策法规制约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法规体系,而且这些政策法规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对比,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还非常低,远不能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我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方面设计的政策法规仍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是缺乏调动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并及时进行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国内许多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由于受到评价指标的约束,在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奖励过程中,过分强调论文、论著的重要性,导致科研人员重论文,轻成果。同时,由于科研成果评价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科研成果质量参差不齐。再者,许多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工作在其全盘工作中所占的地位认识不请、不够重视,也加剧了科研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另外,尽管我国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包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和《合同法》等有利于科研成果转化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技术合同管理比较落后,缺乏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权属不明晰,利益分配不合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规定模糊等问题,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

3我国农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保障机制的完善

鉴于我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法规存在的缺陷,首先应当转变对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评价机制,建立以服务社会经济能力和实效为重要内容的评价体系(尤其对于地方性院校和科研机构),形成自上而下重视实用成果及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加速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保障。同时要强化政策法规的宣讲和落实,在社会上形成尊重科研创新、重视成果转化的良性科研氛围。

作者:许修宏 杨辉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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